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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驾驶人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1175发表时间:2019-12-16字体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交管〔2019〕527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驾驶人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警总队:

 

近期,我局在开展交管“放管服”改革督查、车驾管异常业务分析研判、接访接听群众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驾驶人考试管理工作不严格,对社会考场管理不到位,考场无序增长、恶性竞争,一些考试场地设施设备、考试系统设置不规范,个别考场、考试员存在放任、参与、组织考试作弊等违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驾驶人考试管理,规范驾驶人考试工作,保障驾驶人考试公平公正,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社会考场准入使用 

1、规范社会考场购买服务。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驾考改革意见,主动协调财政、发改等部门,落实社会考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严禁无偿或变相无偿使用社会考场,严禁参与社会考场经营管理活动。总队要强化对新建社会考场审核,对未落实政府购买社会考场服务的,一律不得验收使用;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市在用考场落实政府购买社会考场服务的时限,于12月底前报部局。支队要加强考试供给能力评估测算,对考场资源饱和的,及时向社会公告,不再新增社会考场,同时加强对在用科目二考场的检查监管,完善退出机制,畅通退出渠道,对考场设施设备、考试车辆、考试系统不符合标准或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律停考整改,未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的,逐步予以退出;对确需新增社会考场的,要公开需求,公开招标。理论考试考场要鼓励推行公安机关自建模式,逐步减少使用社会考场。

 

2、加强考场使用管理。要严格落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不得强制要求考生进行考前训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取训练费、服务费等费用,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不得用于驾驶训练。小型汽车考场不得用于收费的适应性训练。要严格落实考场公开制度,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适应考场,鼓励各地在互联网平台公开考试场地、路线、流程、交通方式等考试服务信息,提供考场路线导航、考场实景展示、考试流程指引等服务。

 

3、合理制定实施考试计划。要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要求,科学制定考试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考试计划,不得在非工作时间公布考试计划,不得预留考试名额。总队要每月通报网上约考率,对使用综合应用平台约考的,逐一查明原因、公布结果;要每月通报考场利用率、考试积压率,保证各地市考场布局合理、数量适应,既规范管理,又满足需求。要严格执行排考计划,落实由计算机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不得人工指定或者按驾校分组、分配考试车辆和路线,严禁驾校工作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安排。同一考场承担科目二、三考试的,推行两个科目一次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

 

二、加强考试场地和系统管理 

4、规范考场管理设施配备使用。要严格落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7)等标准规范有关要求,规范配置和使用考试管理设施设备。要配齐人脸识别、二代身份证读卡器等身份认证设备,在考试过程实现与身份证照片等自动比对、核验考生身份。要规范配置、运行音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要覆盖考试的全部区域,考试过程音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理论考试考场要配置使用无线屏蔽、金属探测器等防作弊设备,场地驾驶技能考场要及时清理标准要求以外的标记物、标记线等,严密防范考试作弊。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要设置在通行社会车辆的路段上,考试路段要满足至少3条线路的要求,每条线路里程不得低于3公里,不得在封闭道路内开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5、加强考试系统运行管理。要加强考试系统权限管理,考试系统中管理员权限用户仅限监督岗的专职考试员,严禁考场、考试系统生产厂商等其他单位或个人具有参数维护、用户设置等权限。要加强考试系统参数设置情况检查,考试系统修改升级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由考试系统生产厂商配合管理员完成,并生成对应的日志,确保考试评判过程、参数信息变化有据可循。要加强考试设备和系统服务器配置,要求考试设备生产供应厂商保证设备技术性能,提升考试评判准确性、稳定性,减少误判漏判情况发生。

 

6、开展考场和系统集中检查。2019年底前,各支队要对本地考场设施设备设置、考试系统运行管理、考试组织过程、考场管理制度等内容开展一次集中自查,对不符合标准规范的,立即停止考试计划发放。2020年3月底前,各总队要组织开展专项抽查、交叉互查,对考场、考试系统不符合标准规范的,一律责令停考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律深挖细查、严肃追责,有关检查情况于4月15日前报我局。我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考场抽检,对发现考试设施设备、系统功能等项目不符合规范标准的,通报、约谈相关总队、支队。

 

三、加强考试员规范管理 

7、合理配置考试员队伍。各地要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安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中选拔专兼职考试员,建立考试员库。要加强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的配备,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支持,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充实考试员队伍,确保考试场地、考试车辆和考试员协调匹配,统筹提升考试供给能力。要加强大中型客货车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选拔培养,在考核评优、薪资职级等方面提高待遇保障,提升考试员队伍战斗力。要加强考试组织和考试员队伍管理,严格落实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的巡查检查和考试组织管理等工作职责,严禁驾培机构人员参与考试工作。

 

8、加强考试员专业培训。要认真落实《交警系统实战大练兵实施方案》,通过集中轮训、日常培训、动态考核等方式,加强考试员业务能力培训,提升考试员专业素养。总队要组织开展考试员大培训、大练兵、大比武,支队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总队、支队要加强对理论考试考试员考场巡查检查、考试终端安全管理、考场秩序维护等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其及时发现解决考试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查处考试作弊的能力;要加强对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实战技能培训,使其熟练掌握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规范性检查方法,落实日常执考和监督检查职责;要加强对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人工评判技能培训,强化对考生实际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意识考核的评判。各地要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规定,制定道路驾驶技能人工评判操作细则,落实人工评判要求。

 

四、加强考试业务分析研判和监管 

9、强化异常业务分析研判。各总队、支队要设立车驾管业务监管中心,成立专门监管队伍,建立适用于本地的业务监管模型,加强对异常业务的专业监管、实时监管。要用足用好考试监管系统,总队每月、支队每周、车管所每天开展驾驶人考试异常业务分析预警研判,对考试车、考台、考试时段、考试员等对应合格率异常的,开展实地明察暗访、音视频抽查检查,及时发现整改问题。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及时研判发现违法新规律新特点,建立维护异常业务分析新模型新算法,实现考试音视频监控、系统数据自动研判、分级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性。

 

10、严格违规责任追究。要加强对考试纪律监督检查,对车管所民警和工作人员存在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社会考场评价考核和惩戒退出制度,发现有入侵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取消考场的考试资格,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责任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行业禁入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考试设备供货商管理,对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考试系统或修改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取消涉事厂商本地供货资格。各地要及时上报违法违规供货厂商名单,我局将建立考试设备供货厂商“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五、深入推进交管“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落实 

11、严格落实驾驶证一证通考。要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落实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省内异地通考等改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学员,不得要求提供居住证、暂住登记凭证等居住证明。要严格落实小型汽车驾驶证异地分科目考试,加强转出和转入两地考试工作衔接,确保信息沟通及时、业务办理顺畅;积极推动交通运管、驾培机构落实分科目培训、计时培训计时收费等要求,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全面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考生考试合格后打印考试成绩单等资料归档,杜绝驾校参与考生档案管理,保障考生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管理水平。

 

12、大力提升考试服务便利化水平。要有序推进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地市车管所在县级设置考试点或者由有条件的县级车管所承担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方便群众就近考试。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同步推进考试费用收支使用向县级下放,保障县级驾驶人考试工作正常运行。要落实考生回访制度,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12123语音服务平台、调查问卷等方式,点对点开展考生回访,及时解答疑难问题、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违规线索,提高考试服务管理水平。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落实以上工作要求,加强驾驶人考试管理,切实规范考试工作,保障考试公平公正。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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