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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男子以高息为诱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多万元

浏览次数:669发表时间:2015-09-23字体大小:
 □ 他以融资为由,向63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5471万元
 
□ 最终,法院认定其中的1838万元属于民间借贷,他被判3年缓刑5年
 
       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400多万元,43岁的张小强(化名)站上了法院的被告席。庭审中,到底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民间借贷?成了左右他最终量刑的“砝码”。
 
起诉:被控非法吸储5400多万元
 
张小强是湘潭县人,高中毕业后就进入商界打拼。去年9月,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今年2月,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4年5月期间,张小强以投资开发、投资其本人入股的金驰电缆厂二期厂房建设等项目需要融资为由,并许以每月两到三分不等的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先后向私营业主、政府干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6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截至案发,张小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达5471万元,已归还本金1003万元,支付利息748万元,尚欠本金4468万元。
 
案发后,张小强亲属已归还大部分受害人的存款,并获得他们的谅解。
 
庭审:非法吸储还是民间借贷?
 
法庭上,张小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小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中的32笔、金额为1838万元,应当属于民间借贷。
 
“这32笔的受害人(一共34人),是被告人多年的亲友、单位同事,他们之间系亲友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可以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辩护人说。
 
此外,辩护人认为,张小强案发后积极悔罪,由家属尽最大能力退赔了受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了63名受害人中的61名受害人的谅解,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最终,上述意见获得法院支持。
 
判决:积极退赔获轻判
 
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4年5月期间,张小强以做生意需要融资为由,并许以高额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互相转告等方式,先后向私营企业主、政府干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4年3月,杨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张小强,后者以金驰电缆厂扩建厂房为由向他借了50万元,并承诺2.5分的月息。案发后,张小强及其家属归还本金14.05万元,杨某实际损失35.95万元。杨某出借的这笔钱,被法院认定为“吸储”。
 
截至案发,张小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达3551万元,案发后,已归还本金1459.0649万元,支付利息378.2075万元,尚欠本金1713.7276万元。张小强将其中的2500多万元借给了他人,其余用于自己日常开支和消费。
 
9月22日,记者从湘潭县法院获悉,该案已经一审宣判。张小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律小讲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国家并非禁止(事实上也无法禁止)民间借贷,而是法律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法吸收资金从事金融业务,比如发放贷款、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等。合法的民间借贷,有助于更好地满足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三农”经济等以短期、小额为特征的金融需求,有利于活跃金融市场,对现行金融系统起到补充作用。
 
2、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3、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其往往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基于增值货币的愿望出让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
 
4、两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贷款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4倍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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