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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两省试点学时对接,全面学时对接为期不远?

浏览次数:637发表时间:2017-12-14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推动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继广东、四川、江西等地管理部门正式下发开始学时对接后,近日,安徽省、山东省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与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发文,部署推进计时培训联网工作。

 

2015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第五大项任务提出:严格监督问责,保证培训考试规范廉洁。其中第17条要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健全驾驶培训监督机制。推广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建立省级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强化对培训过程动态监管,督促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确保培训信息真实有效。推进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

 

 2016年年初,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强化培训过程动态监督,督促驾驶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学时,落实培训内容和要求,确保培训信息真实有效,要在学员完成规定培训后,及时将培训信息传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017年4月,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7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中进一步提出: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督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的要求,加强理论培训指导,强化培训学时监督,督促驾校按纲施训,落实培训学时要求;建立省级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落实监管责任,对条件成熟的地方,由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驾驶培训系统和公安考试系统对接试点,实现培训和考试信息共享。

 

学时的真实性、有效性有助于驾驶培训素质教育的实现,也有利于学员真正掌握教学内容并顺利通过考试。放眼国外,也有很多发达国家对驾驶培训学时有严格要求。而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中对学时做出了合理调整(小车手动挡62学时,自动挡60学时)。

 

 当前,各地驾培驾考部门陆续发文学时对接,这预示着2018在驾考驾培新政的贯彻实施中,学时问题有望不再成为困扰大家的焦点,使得按最低规定学时学车将成为学员和驾校从业人员的一种自觉行动,最终达成提升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质量、把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关之目的。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支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运管处(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广德、宿松县运管所(局〉、公安局交警大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 88号〉、《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78号)精神,加快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促进驾驶人培训与考试的有效衔接,强化培训考试质量监管,经研究,决定逐步开展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监管数据与考试数据的共享共联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培训考试信息共享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建立省级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含市、县应用端,以下简称“驾培监管平台”),并与全国驾驶培训数据交换与服务平台对接;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本辖区驾驶培训机构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时培训系统,并确保计时培训系统的正常使用。目前,省级驾培监管平台已经建成,各地满足与驾培监管平台联网条件的,应尽快将计时培训系统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实现省内驾培监管平台与计时培训系统互联互通,培训信息有效传输。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建立和维护省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考试监管平台”:),监督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本地考试监管平台和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考试预约平台的应用维护工作,在维持现有考试预约模式基础上,会同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制定“考试监管平台”和“驾培监管平台”的数据共享共联方案,协调技术支撑单位,打通数据传输通道,实现驾驶人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并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及时;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推动,组建互联网约考服务团队,布建充足的服务网点,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应对处置系统故障,及时处理业务投诉与咨询,保障服务质量和预约、考试系统平稳运行。

 

二、开展共享共联试点,保障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

 

为稳妥推进两个平台的数据共享,选取合肥、淮南、六安三个市先行开展试点,并于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对接任务。试点期间合肥、淮南、六安三个市运管处要尽快将计时培训系统数据接入驾培监管平台,并做好共享试点的各项数据录入、审核和统计,对接后要核实传输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合肥、淮南、六安三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加强与运管机构的沟通,及时反馈数据共享对接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存在的问题,确保培训和考试信息共享。其他市条件成熟的要抓紧申请,使全省两个平台数据共享共联工作尽快完成。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强化培训考试质量监管

 

各地道路管理机构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内容,使用符合标准的计时培训系统进行科目培训;要严厉查处驾驶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发现存在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等行为的,依法进行整顿,通报公安考试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为群众提供公平、稳定、便捷、高效的互联网自主约考服务,保障考生选择权,严格落实考试要求,实行考务公开,确保考试质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共管共治,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和共享数据,依据各自职责和规定,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和考试场的监督管理。要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员投诉率、考试合格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交通违法行为等信息,引导社会公众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培训学时规范使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的通知 

各区(市)运管处、车管所,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现将落实培训学时、规范使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使用《培训记录》的重要意义

《培训记录》是驾培企业和教练员按照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学时内容进行培训的有效证明,是学员申请驾驶证考试的法定依据,是行业管理部门和驾培企业建立学员档案的主要内容,也是进行责任倒查的重要依据。规范使用《培训记录》,有利于规范驾培企业培训行为,维护驾培市场经营秩序;有利于落实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切实提高培训质量;有利于保障驾培企业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配合,规范行业监管行为,共同做好驾驶培训考试的管理工作。相关法规规章对《培训记录》的填写、审签、提交和存档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运管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和驾培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二、规范《培训记录》的监督和使用

1.各级运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督导驾培企业实行学时制,使用统一的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准确记录学员培训过程,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对报送审签的《培训记录》严把审核关,并将《培训记录》使用审签情况纳入驾培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在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实现联网对接之前,由市交警支队于每月向市运管局提供各驾培企业受理报名人员数量。

 

2.各驾培企业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相关法规规定,加强自身管理,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指定专人负责申领教材和配套单证,按规定使用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专人报送审签《培训记录》,并建立学员档案;对完成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的学员进行结业考核,颁发结业证书,并将经运管机构审核的《培训记录》,存入学员培训档案存档。

 

3.各驾培企业要加强对教练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正确使用车载计时终端。严禁遮挡、屏蔽、损坏车载计时终端,严禁利用“跑马器”等非法手段伪造培训学时。对存在伪造培训学时行为且屡教不改的教练员,将取消其执教资格,并将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所属教练车将停止使用车载计时终端。

 

三、落实《培训记录》的工作措施

1.自2017年12月1日起,运管机构每月对各驾培企业报送审签《培训记录》情况进行统计,与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考试人员总量数据进行比对。对发现不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培训记录》的驾培企业,由运管机构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函告公安交管部门,停止该企业考试报名受理,直至完成整改。

 

2.各级运管机构、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加大监管力度,严把《培训记录》审签关,推进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

 

3.各驾培企业要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不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培训记录》问题的要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我市驾培行业安全、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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