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运管所、处相关科室及下设机构、市驾培协会、各驾培机构、市智慧交通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进一步提升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和服务质量,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安排部署,经我处认真组织研究,代拟了《湘潭市机动车驾驶计时培训系统及终端设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湘潭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请你单位于4月20日前将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处。
联系人:黄文静
联系电话:55558162
55558177(传真)
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7年4月12日
湘潭市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关于推广应用机动车驾驶人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的实施意见》(湘运管驾培发[2012]54号)、《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技术规范》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三县市)机动车驾驶计时培训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推广使用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计时培训监管平台。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驾培主管部门”)负责运用驾培机构计时监管平台,具体实施计时培训动态监管,督促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确保培训信息真实有效。
第四条 计时培训系统技术标准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和《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技术规范》要求,并根据最新的技术规范及时完善升级。
计时培训系统培训参数设置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内容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减、修改计时培训技术参数标准。
第五条 计时培训系统包括计时培训系统平台和计时终端。驾驶员培训信息必须通过计时终端设备实时传输至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最终实现与驾培机构计时监管平台的信息对接。
计时培训系统应当利用互联网、手机APP等安全便捷服务方式,保障学车学员能够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等,增强驾驶培训服务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驾驶培训服务质量。
第六条 驾培机构应与计时培训系统服务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方式以及收费标准等。
第七条 驾培机构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计时培训系统;如实提供培训教学地址、教练员、教练车等基本数据信息。
第八条 驾培机构应当按照计时培训系统设置的学时内容实施培训教学,通过计时培训系统如实记录、储存培训信息,并对培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计时培训系统服务商每月对培训学时、培训周期、学员报名和注册预测等培训信息进行智能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于次月5日前报驾培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篡改培训信息和数据。
第九条 驾培机构应当加强计时培训系统平台及终端设备的使用管理,定期实施巡视检查。一旦发现培训数据上传存在问题,应当协同计时培训系统服务商及时妥善解决。计时设备遭到人为破坏的,应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各级驾培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计时培训监管平台,对违法违规的驾培机构、教练员等实施“黑名单”制度管理。规范驾培机构教学区域(电子围栏)。对核实的虚假培训信息予以清除。
第十一条 各级驾培主管部门应通过计时培训系统监管平台对终端设备实行理论教学和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分类管理。未经审核确认的计时终端设备,不允许上传培训数据。
第十二条 各级驾培主管部门应当加大违法违规培训监督查处力度,发现驾培机构减少培训内容和学时、骗取盗用学员指纹等信息进行计时培训、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计时培训系统服务商、驾培机构人员等伪造和篡改培训数据,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办法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湘潭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学区域(电子围栏)审核表
附件:
湘潭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学区域(电子围栏)
审核表
驾培机构 基本 情况 |
驾培机构名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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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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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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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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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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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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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场地 基本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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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场地 实地查勘 情况 |
查勘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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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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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允许训练车辆类型 |
A1□ A2□ A3□ B1□ B2□ C1□ C2□ 其他□ |
场地允许最大训练车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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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场地GPS地图显示位置 |
另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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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来源性质 |
新增□ 改扩建□ 场地迁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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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 机构 审核 意见 |
驾培管理部门 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
分管驾培领导: (签名)
年 月 日 |
运管机构主要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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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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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县级运管部门、市级运管部门、市智慧交通有限公司各存一份。
湘潭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黑名单”
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队伍诚信建设,建立对教练员的动态管理机制,规范教练员教学和服务行为,提升教练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国办发〔2015〕8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练员“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将教学行为不规范、服务态度恶劣、缺乏职业道德、不诚实守信的教练员列入“黑名单”,实行严格监管,并向社会公布其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教练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执教人员,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教学。
第三条 教练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应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下称驾培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教练员“黑名单”管理工作。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设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 教练员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经县级以上驾培主管部门核实后,列入 “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公布期6个月:
(一)不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开展教学,或者培训中未按要求使用统一计时培训系统的;
(二)因教学服务质量多次(一个月三次及以上、一年累计十次及以上的)被培训学员投诉举报的;
(三)执教中计时培训系统显示的学员信息与实际培训学员不符的;
(四)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继续教育的;
(六)未根据实际情况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保持教练车性能完好的;
(七)不按教学计划安排学员培训的;
(八)学员有饮酒行为不停止教学的;
(九)将教练车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或允许与教学无关人员搭载教练车的;
(十)因不正当行为被市级媒体新闻媒体曝光的。
第六条 教练员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经县级以上驾培主管部门核实后,列入 “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公布期12个月:
(一)不按核定场地、路线和时间进行训练的;
(二)擅自减少培训内容或缩减培训学时的;
(三)态度恶劣、辱骂培训学员引起学员投诉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对投诉学员打击报复或变相刁难设卡的;
(五)擅自转借执教信息卡的;
(六)使用无教学车辆证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车辆执教的;
(七)不按要求参加诚信考核或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八)侵占、挪用学员培训费用;
(九)擅自改变学员选择的驾培机构或者擅自执教其他驾培机构学员的;
(十)抗拒、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
(十一)因不正当行为被省级以上媒体新闻媒体曝光的。
第七条 教练员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经县级以上驾培主管部门核实后,列入 “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公布期36个月:
(一)酒后执教的;
(二)发生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索要、收取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经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对学员实施了殴打或性骚扰行为的;
(五)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
(六)有涉毒行为或因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七)组织或参与考生考试舞弊行为的;
(八)篡改伪造培训信息、培训记录的;
(九)所培训学员三年驾龄内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被相关部门依法责任倒查存在培训质量问题的。
(十)不听劝阻,非法聚集、上访、罢教等扰乱驾培市场秩序的;
(十一)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八条 教练员“黑名单”实施程序
(一)信息核实。县级驾培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学员或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督办等途径采集到辖区内教练员不良行为信息的,经依法调查核实后提出是否列入“黑名单”的处理意见。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应向当事人下达《湘潭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良行为告知书》(见附件1),当事人对《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后的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驾培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所在地县级驾培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诉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对是否列入 “黑名单”予以最终确认。
(二)信息记录。对经确认应列入“黑名单”的教练员,由县级驾培主管部门具体经办人填写《湘潭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良行为审核登记表》(见附件2),报所在单位负责人核准签批后,将“黑名单”教练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和处理意见录入“湘潭市机动车驾驶计时培训监管服务系统平台”的教练员管理数据库内。
(三)信息公布。“黑名单”教练员不良行为信息和处理意见录入“湘潭市机动车驾驶计时培训监管服务系统平台”后,与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关联,并通过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和湘潭驾培网等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教练员姓名、所在驾校、不良行为、处理意见、起止时间等。
(四)信息解除。公布期限届满后,相关部门按“谁公布,谁解除”的原则,解除教练员“黑名单”信息。
第九条 教练员“黑名单”公布期间,各级驾培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教练员执教登录、变更、转藉、备案等手续。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将教练员“黑名单”作为聘用、辞退教练员的重要依据,对“黑名单”公布期限内的教练员不得新增录用或安排上岗。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教练员的监督和管理,发现教练员有不良行为的,应及时、主动、客观地向所在地县级驾培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违规录用“黑名单”教练员上岗的,或者对教练员有不良行为知情不举、包庇纵容的,由所在地县级驾培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该培训机构进行通报批评,纳入当年质量信誉考核,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教练员,县级驾培主管部门应建立教练员“黑名单”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教练员相关证件复印件、调查记录等证据、《湘潭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良行为告知书》、《湘潭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良行为审核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各级驾培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教练员违法、违规行为。畅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员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和群众对教练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驾培主管部门对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湘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湘潭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良行为
告知书
(当事人):
经查明,你有下列不良行为:
1、
2、
3、
根据《湘潭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黑名单”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拟列入“黑名单”,责令停止执教 个月,起止时间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并向社会公布。公布期间,暂不办理执教信息登录、变更、转藉、备案等手续。如有异议,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有关权利。
机关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
签收时间:
(本告知书一式二联,一联运管机构留存,二联交当事人。)
附件2
湘潭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良行为审核登记表
教练员 基本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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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执教类别及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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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驾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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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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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意见 |
依据《湘潭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该教练员列入“黑名单”,并责令停止执教 个月。 起止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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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 机构 审核 意见 |
驾培管理部门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
分管驾培领导: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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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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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制度》意见反馈说明
市驾培管理所:
《湘潭市机动车驾驶计时培训系统及终端设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湘潭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已收悉。经我单位认真研究,意见如下:
单位(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