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规范驾驶培训机构实际道路训练教学的
联合通告
全市驾驶人培训机构及全体教练员、学驾学员:
为了打造“精美湘潭”、创建全国文明卫生城市、确保我市九华大道维修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全市驾驶培训机构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训练(科目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规定,结合辖区道路交通通行状况,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两部门)研究决定,现将我市驾驶培训有关实际道路训练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潭公交[2016]129号《关于2016年调整教练车训练线路的通知》文件。各驾培机构要组织所属教练员认真学习文件内容,严格按照文件调整的道路训练线路进行教学培训。
二、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允许的现场道路线路暂停教练车进行训练。我市目前正处于“精美湘潭”建设关键时期,三条考试线路承担建设期间大部分道路的交通分流任务,已超出当初道路设计最大交通流量,加上考试线路上工程车辆全天候穿插其中,构成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不再适宜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车辆进行实际道路训练。为此两部门强调,施工期间全天候禁止由学车学员驾驶除考试车外的其他车辆进入考试线路,禁止教练车在潭公交[2016]129号《关于2016年调整教练车训练线路的通知》文件规定以外的线路练车。施工完毕后,经有关部门核定,视情况恢复学驾学员科目三考试前的考场模拟训练。具体恢复日期另行通知。
三、各驾驶培训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将通告内容告之到每位教练员和学员,并且严格执行内部考核惩罚措施。驾驶培训机构未履行主体责任,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教练员违规培训的,依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暂停招收新学员。拒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
四、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加大路面监管执法力度。发现不按照核定的线路、时间进行实际道路教学培训的,依法处罚,并通报交通运管机构。所有教练员和学员必须服从现场执法人员的指挥。
五、各级交通运管机构依据职责从严查处违规教学培训行为。对公安交警部门通报的违规教学车辆一律关停计时培训终端使用设备3个月,暂停当事教练员执教资格3个月。
六、本通告自2016年10月15 日施行。
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湘潭市交警支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