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运管局在全省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2016年06月23日
日前,四川省厅运管局已下发《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整治工作方案》。2016年7月1日起至11月30日,全省将分5个阶段开展为期4个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以下称驾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驾校准入许可制度,严格驾校资质审查,严把驾培市场准入关;进一步规范驾校经营行为,督促驾校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培训许可证件,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教学大纲,按要求使用统一的计时培训系统,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建立和完善预约培训系统,为学员提供“计时培训、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等培训服务模式;督促各驾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校教练员的准入审查机制和相应管理制度;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要将教练员相关信息录入计时培训系统,加大日常检查和学员回访力度,规范教练员和教练车管理。同时,方案还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细化量化工作措施,落实机构、人员和职责,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净化驾培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驾培市场秩序。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16〕50 号),为推进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强化安全源头管理,并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现阶段实际情况,制定本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改革新法规、新政策、新规范,以加强道路运输源头监管、维护学员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科学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按照集中清查与巡查暗访并举、规范秩序与净化市场并重的工作思路,全面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校”)主体责任,依法查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改革,创新管理模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努力构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各种非法经营行为,确保行业稳定;全面执行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严厉查处不使用计时培训系统或在使用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严格落实驾校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有效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力推行“计时培训、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培训服务模式,顶格处理“吃拿卡要”行为,保护学员合法权益。
三、整治内容
(一)严格资质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驾校准入许可制度,取消对驾校行政许可设置的发展规划、论证、听证等限制措施。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新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的,应当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等有关要求和程序执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准入。要定期发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供求信息,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推动市场良性发展。
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驾校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二)规范驾校经营行为,改善驾培市场经营环境
进一步规范驾校经营行为,努力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环境,全力保障驾校及学员的合法权益,形成服务优良、竞争有序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1、驾校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教练员、教练场、学员投诉方式、投诉受理处理程序及监督举报电话等情况。
2、驾校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教学大纲,按要求使用统一的计时培训系统,为学员发放正版的培训教材,组织教练员编写教案,开展教学研讨活动,落实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强化理论教学,增强学员安全文明行车意识,确保实操学时到位,提高学员驾驶技能。对未按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或未完成相应学时的学员,不予颁发结业证书,不得同意预约考试。
3、驾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建立健全报名制度、退费制度、教学服务质量检查制度、学员回访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及相应台账记录。
4、驾校要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新增建制村通客车等更贴近民生实事和运输服务信息化推进督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川交函〔2016〕230号)要求,建立和完善预约培训系统,为学员提供“计时培训、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培训服务模式,改变一次性收费形式,公开教练员、教练车、教练场、培训时段等信息,保障学员学习驾驶的自主选择权利。
(三)强化教练员管理,提高教练员素质
各驾校应当切实履行企业用人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条件建立健全本校教练员的准入审查机制和相应管理制度。驾校应当组织对拟聘用的教练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教练员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的主要资料有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的复印件,近五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无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未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或者具备相应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技能培训、继续教育等。
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服务规范从事教学活动,佩戴执教服务标志,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认真编写教案,规范使用计时培训设施设备,如实填写、签注《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索取或收受学员的钱物,不得为非受聘的驾校提供培训业务,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培训活动、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驾校等。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教练员的相关信息录入计时培训系统,督促驾校建立“学员选教练员、学员评价教练员”制度,强化教练员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安全文明意识、汽车新技术等知识的继续教育。特别是要加大日常检查和学员回访力度,对查实的教练员违规违纪行为,应责令所属驾校暂停教练员的教学活动,并依法给予所属驾校相应处罚。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严重违反教学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教练员要及时纳入全省统一的教练员“黑名单”数据库,清理出教练员队伍。
(四)规范教练车管理,确保教学活动安全
驾校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按照国家标准核定的培训能力及有关要求自主增减教练车,并办理道路运输证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教学活动。要进一步完善教练车管理制度,搞好车辆维护保养,保证完好的车辆技术状况。禁止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要求、安全设施设备不齐备的车辆从事教学活动。教练车应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内开展场地项目培训,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从事实际道路驾驶教学活动。培训必须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在学员接送途中,严禁教练员将教练车交给学员驾驶。非教练员不得驾驶教练车,驾校及教练员不得随意改变教练车的用途。
(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驾培市场秩序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应当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净化驾培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驾培市场秩序。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教学活动的;
2.驾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形同虚设,安全制度缺失,安全生产一、二、三责任人未到位履职,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隐患的;
3.驾校不严格执行教学大纲,理论培训走形式,未给学员发放正版培训教材,未按要求组织学员结业考试的;
4.驾校及教学人员不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未按要求使用计时培训系统或在计时培训系统中利用跑马机、读写器等非法手段进行的学时弄虚作假行为;
5.驾校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出现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行为或者相关承诺不兑现的;
6.驾校未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制作发放学员IC卡,教练员代学员保管IC卡,或者代打学时的;
7.教练员发生酒后教学、骚扰体罚学员、克扣学时、收受钱物、教学用语不文明这“五类不良行为”;
8.未经备案的招生报名点,或者原已备案但现有设置不规范的招生报名点;
9.教练车的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车载安全设施设备缺失、在非核准的培训区域和非法教练场开展教学活动;
10.未经备案的教练场,或者原已备案但现有设置达不到有关技术要求的教练场,教练场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人员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期4个月,分为五个阶段,自2016年7月1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
第一阶段:7月1日—7月15日,宣传动员阶段。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驾校、教练员和学员进行政策宣传,动员全行业积极参与。
第二阶段:7月16日—7月31日,自查自纠阶段。各驾校按照整治要求,开展自查整改行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驾校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进行自查自纠工作。
第三阶段:8月1日—9月30日,检查整治阶段。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整治要求,对本辖区内每个驾校进行全面检查,规范驾驶培训经营行为,维护驾培市场经营秩序。
第四阶段:10月1日—11月15日,抽查整改阶段。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人员、行业协会人员等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督查、抽查或者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督促整改。抽查比例不得低于驾校总数的50%。省局将根据各市、州的专项整治情况组织人员进行督导。
第五阶段:11月16日—11月30日,总结阶段。各驾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不断完善提高。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专门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确保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宣传单等方式宣讲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扩大社会知晓面,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氛围。
(三)严格执法。对违反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和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各类行为,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从严处罚。对非法驾校、非法教练车、非法教练场的查处要协调当地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要协调当地安监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四)对整治工作不力、存在各类隐患的驾校,要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凡是整改不合格的,依法给予暂停相关业务直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五)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的各阶段工作结束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日内以简报或书面小结的形式,及时上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整治工作结束后10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