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度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运管所、处属相关科(室)及下设机构、市驾培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2013)、《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机动车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秩序,保障广大群众利益,经我处研究决定,现将《2016年度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6年5月30日
抄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
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
2016年度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以下简称驾培)行业秩序,保障广大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2013)、《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机动车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需求,不断提高驾驶培训质量,着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有序。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驾培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我处成立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吕治国
副组长:王安定 邓新林 范文佳 冯威华 李炳红
王轶湘
成 员:各县(市)运管所、驾培所、河东执法大队、河西执法大队、违法违章处理中心、投诉中心、法规科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驾培所,办公室成员由驾培所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
采取联合与单独、定期与不定期、辖区检查与交叉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其中每月不少于一次暗访检查,每次不少于5家驾培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联合、交叉检查。联合、交叉大检查由驾培所牵头组织,其它检查方式由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为确保执法检查的公平公正公开,各类检查邀请驾培协会或行风监督员全程参与监督。
联合、交叉大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
1. 驾培机构安全生产教育记录及安全生产规章的制定落实。场地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配备齐全,教学车辆及其他车辆场内运行是否存在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
2. 教学车辆证配发情况,教练车辆外观、灭火器、三角木、副制动和三角警示牌是否齐全有效。
3. 教练车等级评定和教练车档案建立情况。
4. 教练车是否按规定场地和路线教学训练。
5. 教练车每日是否进行安全检视工作。
6. 培训学员使用安全带情况。
7. 教练员在训练中是否有离岗现象。
8. 教练员和学员有无酒后教学和训练的违规行为。
9. 自备训练场有无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进入训练。
10. 训练场地、教室消防灭火装置配备情况。
11. 驾培机构事故上报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人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停训或调换训练车辆。
(二)教学大纲执行情况
1. 理论、实操教学执行情况,对理论教室和理论培训安排记录进行检查,检查实操教案制定及使用情况。
2. 教练员卡指纹录入情况。
3. 学员指纹录入是否规范。
4. 教学设备配置及使用情况。
5. 培训记录、结业证书是否按规定制作、发放。
6. 学员档案归档情况、学员遗留情况。
7. 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情况。
(三)两项国标及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1. 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的设置、公示及落实情况。
2. 是否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是否将学时收费标准报送培训主管部门备案并执行。
3. 是否按规定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是否按规定填写、报送《培训记录》以及统计资料。
4. 岗位人员的配置是否齐全。
5. 是否有私自变动合格训练场地现象。
6. 办公场所及教室是否有变动情况。
7. 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
(四)投诉处理制度落实情况
1. 是否明确专人处理学员投诉。
2.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积极处理投诉。
3. 是否建立投诉档案。
4. 是否存在同一投诉人关于同一事项三次以上投诉等重大投诉事项。
五、处理措施
(一)涉及安全隐患、资质变更、重大投诉事项的责令当场改正。无法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涉及学员信息、学时造假,缩短培训学时,不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不按规定使用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的,教练车不按核定场地和路线训练,不按规定公示培训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备案,未按照要求聘用教练员,教练员酒后教学或学员酒后练车,自备训练场地允许未办卡学员、无教学车辆证车辆和其他驾培机构车辆进场训练等9种严重违规行为的,一律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入质量信誉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三)涉及其他事项的责成改正,纳入质量信誉考核。
(四)限期改正日期视情节轻重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期限。改正期内停止招收新生培训(含转入)。有关情况通报驾考及计时培训系统管理部门。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
六、工作要求
(一)驾培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照两项国标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定期自查内部制度综合情况,加强聘用教练员的管理,建立教练员考核和退出制度,并抓好落实,积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整改自查、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和安全隐患。按要求如实填写《湘潭市驾培机构教学车辆汇总表》(附件一)、《湘潭市驾培机构聘用教学人员统计表》(附件二)。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交管部门应加强本辖区驾培市场行业管理。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做好检查记录登记《湘潭市驾培行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附件三),建立健全检查台账和检查档案。工作方案于2016年6月1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55558162。
(三)严格执行廉政纪律规定。检查人员不得收受检查对象任何财务,不得刁难或对检查对象卡拿索要,非特殊情况不得干扰驾培机构正常经营活动。树立廉洁高效、风清气正的驾培行业管理形象。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公平公正实施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检查走过场,随意降低检查标准等不公平、不公正行为。严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驾培机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定期组织督促,及时发现查处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1. 湘潭市驾培机构教学车辆汇总表
2. 湘潭市驾培机构聘用教学人员统计表
3. 湘潭市驾培行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