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制度
为树立我市驾培机构良好社会形象,提供更加优良的驾培服务,现对全体教练员执教行为严明纪律要求,若有违反,相关驾培机构应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辞退,列入教练员黑名单,并向全社会通报。
一、应给予惩戒的行为
1、教练员不按核定场地和路线训练;
2、教练员态度恶劣、辱骂培训学员引起学员投诉的;
3、减少培训内容或缩减培训学时;
4、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5、未随身携带《教练员证》或执教标识;
6、未根据实际情况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保持教练车性能完好的;
7、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继续教育的;
8、不按教学计划安排学员培训的;
9、学员有饮酒行为不停止教学;
二、驾培机构应予以解聘辞退并列入黑名单的行为
1、教练员酒后执教;
2、教练员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3、教练员索要、收取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教练员调戏、猥亵学员的;
5、教练员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5、教练员有涉毒行为的;
6、教练员因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7、教练员组织或参与参与驾考舞弊行为的;
8、教练员未按要求使用计时培训系统、篡改伪造培训信息、伪造培训记录的;
9、教练员使用无教学车辆证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车辆执教的;
10、教练员侵占、挪用学员培训费用,擅自执教其他驾培机构学员、买卖学员的;
11、教练员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
12、教练员不听劝阻,非法聚集、上访、罢教等扰乱驾培市场秩序的;
13、教练员有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行为;
三、惩戒措施
1、教练员有上述第一项行为的,所属驾培机构严格按考核制度执行到位,考核结果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行政措施,整改期内停止执教。
2、驾培机构加强对所属教练员的监督和管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教练员有不良行为知情不报、包庇纵容的,或者违规录用“黑名单”教练员上岗的,当年质量信誉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3、教练员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媒体或有关部门曝光通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前介入处理,驾培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4、列入黑名单教练员,自通报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从事教练员执教工作。
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