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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

浏览次数:975发表时间:2016-06-08字体大小:
 潭运管驾培〔2016〕68号

 

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

   

 

各县(市)运管所、处相关科室及下设机构、市驾培协会、各驾培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秩序,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切实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驾培机构按照实际培训情况、培训成本、市场行情及自身服务能力和水平,遵循公平、公开、合法、诚信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报名时与学员签订《驾驶培训合同》,引导培训总费用汇入驾培协会指定托管银行帐号,按先培训后收费的原则,分阶段收取培训费用。培训期间除合同明确的收费外,驾培机构及其教练员不得再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驾培机构培训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含学时标准和培训总费用),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和许可机关备案,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经备案和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各驾培机构须在2016年6月10日前将收费项目及标准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备案。具体备案格式见附件。

三、驾培机构根据培训学员意愿,代驾驶员考试机关等相关机构收取考试费、发证费、考场训练费和驾驶证数码照相费等,必须由单位财务执收,并提供由执收机构出具委托人(学员)姓名的收费票据。驾培机构须与学员签订代收代缴代预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事项。

四、驾培机构不得代替医疗机构收费,甚至违规实施体检。学员赴外地参加考试所发生的费用,据实收取,不得强行摊派、变相收费。

五、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驾驶培训合同》后,应充分征求学员意见,制定教学安排计划,严格按教学安排计划分科目开展培训,不得减少培训课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六、凡驾培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备案或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不开票据、只收费不培训或少培训、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行为,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驾培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备案格式

 

 

 

 

 

 

                           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6年5月30日

 

 

 

 

 

 

 

 

 

 

 

 

抄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

 

 

 

 

 

 

 

 

 

 

 

 

 

 

 

 

 

 

附件:

关于XXX(驾校全称)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湖南省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行为规则》,经市场测算,结合我校培训服务能力和服务标准,现将我机构驾驶培训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备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X(驾培机构全称)成立于X年X月X日,法人代表XXX,注册地址XXX。现有教学车辆X辆,教练员X名,核定经营范围是X级X车型培训。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并按学时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经市场测算,结合我单位培训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我单位驾驶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如下。

理论知识培训费:X元/学时。基本学时x个。费用合计x元。

模拟训练培训费:X元/学时。基本学时x个。费用合计x元。

实车操作场内训练培训费:X元/学时。基本学时x个。费用合计x元。

实车操作实际道路训练培训费:X元/学时。基本学时x个。费用合计x元。

国家统编教材工本费:X元。

以上费用总计:

特约服务费:应学员要求提供接送服务、特定方式、特定时间培训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具体标准与学员协商后,通过合同约定。

三、其他说明

1、培训学员可根据自身需求增加训练学时,所增加学时收费按以上标准据实收取,并与学员签订补充合同。

2、我单位严格按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按公示和备案的项目标准进行收费,培训期间绝不向学员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驾培机构名称章):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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