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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被部令引用,正式成为强制性标准

浏览次数:688发表时间:2016-05-31字体大小:

2016年4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出台了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本决定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行业广为关注的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2号)实施近10年,在行业政策大变化的情况下,此次得以较大幅度梳理修订。

其中,最为瞩目的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将2013年出台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加以引用,意味着新的国家标准成为行业必须实施的强制性标准,一些地区和驾校校长纠结的两项国家标准要不要实施正式有了定论。

本次与标准有关的内容从以下几点做出了修改:

一、将本规定中的“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统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将“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统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 

二、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三、将第十条第(三)项第3目修改为:“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将第十条第(五)项第2目修改为:“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以上修改,也体现了驾培行业进入门槛从先证后照到先照后证政策的落地,意味着新驾培机构审批后置化涉及的教练员证相关问题有了具体规定。

   

附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新国标时间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延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落实新国标截止时间的请示》(冀交运〔2014〕5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你省实际情况,原则同意你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 -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2013)两项新的国家标准,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进行整改的截止时间延迟到2015年6月30日。请你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期完成整改工作。

 

 

交通运输部          

 

2015年3月13日        

抄送: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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