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以及《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教学经营行为,引导驾培机构转型升级发展,结合当前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驾培市场准入管理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辖区驾驶培训行业的组织领导,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驾培机构准入许可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准入,不得增设任何额外条件。定期发布辖区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和风险预警,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推动市场良性发展。
二、强化监管措施,严厉打击学时造假
我市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简称双计系统)自2012年建成并投入使用以来,得到不断的完善升级,系统功能基本满足驾培机构、培训主管部门的使用和管理要求,保障了学员的合法权益。但仍有部分驾培机构及其教练人员采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方式,随意更改学员指纹信息,骗取学员培训卡用挂机的方式违法缩减实际培训学时,损害学员利益,扰乱驾培市场秩序,存在安全隐患。为确保培训信息真实有效,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培训过程动态监督,加大检查力度和密度,拓宽检查渠道和方式,运用明查暗访和质量信誉考核等措施,严惩挂机培训行为,对篡改和伪造培训数据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规范培训收费行为
推行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学员和驾培机构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学员合法权益。驾驶培训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驾培机构应在服务场所、互联网等地方公示费用项目和标准,引导学员将培训合同约定的培训费用统一汇入托管银行指定账号,不得截留,不得在公示标准之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驾培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收费改革方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不断细化优化改革措施,为全面改革创造条件,积累经验,确保驾培市场平稳、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
四、规范教学经营行为
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驾培机构落实培训主体责任。驾培机构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内容进行培训,使用规范化教材和教学日志,加强素质教育,突出安全驾驶、文明行车意识的培养,并贯穿到培训全过程。要推进规范化教学,建立一整套融知识、技能、意识、安全为一体的驾驶规范化教学体系。要加强对计时培训系统的管理,杜绝学时造假行为。要在学员完成各阶段培训后,按规定进行考核,全部考核合格,发放结业证书。建立学员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档案,及时向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学员培训记录。
五、加强教练员管理
驾培机构要选用教学能力强、安全文明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鼓励优先选用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并将聘用的教练员信息报送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要严格教练员管理,及时查询教练员的交通违法信息,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要开展教练员继续教育,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规范教练员的教学行为,严格教学活动监督管理,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实行“黑名单”制,禁止其继续从事培训教学工作。
六、加强教练车管理
驾培机构用于培训教学的车辆必须取得专用号牌,办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安装和使用双计系统终端设备,逐车建立教学车辆技术档案。禁止使用报废、未办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审验和技术等级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用作教学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查处驾培机构不按核定的教学场地和相关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等违规经营行为。
七、严格违规培训责任追究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要建立健全我市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机制以及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发现驾培机构有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以及擅自截留培训费不纳入第三方资金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对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
八、严格落实投诉处理责任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定期对驾培机构投诉率进行汇总并公开通报。投诉回复不及时、处置不到位、处理过程推诿塞责、存在欺骗行为的投诉事件,列为重大服务质量事件进行统计考核,情节严重的予以限期整改。
九、公开公示有关信息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通过互联网定期公布辖区驾培市场准入信息、驾培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基本信息、教练员执教信息、学员投诉率以及驾培行业风险提示预警信息等。与公安交警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联合向社会公布驾培机构培训质量情况以及考试合格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培机构进行学习。
十、紧密配合公安交警驾考改革
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驾培机构积极支持驾考重大事项改革,向广大学员宣传改革重要意义,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自主报考改革进度,逐步改变驾培机构包办约考报考的做法,确保考生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保障考生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