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职考函〔201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考试管理机构:
为适应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改革需要,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从业资格证取消后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作用,促进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不断提高职业能力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部2016年职业资格工作部署,现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等级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共设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四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中级工)、三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高级工)、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技师)、一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高级技师)。
二、申报条件
(一)四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持有A1、A2、A3、B1、B2、C1、C2、C3、C4、D、F、E、M、N、P机动车驾驶证之一的,历年无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无不良教学记录,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4.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从业资格证。
(二)三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持有A1、A2、A3、B1、B2、C1、C2、C3、C4、D、M、N、P机动车驾驶证之一的,历年无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无不良教学记录,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经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7年以上。
3.取得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四级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从业资格证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
(三)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持有A1、A2、A3、B1、B2、C1、M、N、P机动车驾驶证之一的,历年无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无不良教学记录,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经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四)一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持有A1、A2、A3、B1、B2、C1、N、P机动车驾驶证之一的,历年无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具有1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无不良教学记录,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研究生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三、评价方法和内容
(一)四级和三级。
四级、三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报名人员需参加全国统一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1.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法,重点考核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等相关内容。第一次统一鉴定理论考试时间为6月18日上午9点到11点;第二次统一鉴定理论考试时间为10月22日上午9点到11点。
2.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实车操作或现场示范讲解等方式,重点考核教学动作示范、培训指导等专业知识应用技能。2次统一鉴定的技能操作考核时期为理论考试结束后的20天内。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均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符合四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报名条件第四款和三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报名条件第五款要求的人员,可免试技能操作考核。
(二)二级和一级。
二级、一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评分为全国统一鉴定和综合考评两个部分。
1.全国统一鉴定。
(1)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法,重点考核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等相关内容。考试时间为7月30日上午9:00至10:00。
(2)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示范讲解方式,重点考核教学动作示范、培训指导等专业知识应用技能。考核时期为理论考试结束后的20天内。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参加综合考评。
2.综合考评。
(1)工作业绩考核:主要考核从事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工作经历、获奖情况、技术论文发表情况和工作总结等4个方面内容。
(2)机动车驾驶培训教案考核:主要考核能代表本人教学水平的理论教学或驾驶操作教学教案。
3.成绩认定。
总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占总成绩的50%(理论知识考试占20%,技能操作考核占30%);综合考评成绩占总成绩的50%(工作业绩考核占30%,机动车驾驶培训教案考核占20%)。
四、职业资格证书
对评价合格者,由我中心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组织机构
(一)根据人社部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为交通运输行业特有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鉴定工作,具体由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职业资格工作的部门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职业资格工作专门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考试管理机构,并组织实施鉴定工作。鉴定考务具体工作应选取交通运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承担。没有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省份,应优先考虑选取开展过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单位作为考点,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我中心申请建站。
(三)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综合考评工作由省(区、市)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一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综合考评工作由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度交通运输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评价工作的通知》(职考函〔2016〕76号)执行。
(四)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驾工委负责组织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统一鉴定培训工作,申请人自愿参加培训。
(五)人民交通出版社已出版《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二级·一级)》和《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四级·三级》两本培训教材,申请人自愿订购。
六、统一鉴定考务工作安排
(一)四级和三级。
1.5月15日与9月11日前,将统一鉴定试卷接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话、通信地址、邮编)、值班和举报电话、鉴定站名单报我中心。已组织实施过统一鉴定,且上述信息未变化的单位,可不报送。
2.5月31日与9月23日前,组织鉴定站登录交通职业资格网(www.jtzyzg.org.cn)统一鉴定系统,完成考生报名、考点设置、考场编排工作。
3.5月31日与9月23日前,指导鉴定站按报名人数汇缴鉴定考务费。
4.理论考试前,组织鉴定站从统一鉴定系统下载《统一鉴定考务工作须知》和《考场纪律》等材料,及时查收理论试卷,按保密要求保管,指定专人(2人以上)于考试前1天分发至各考点。
5.理论考试结束当天,组织各考点做好理论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单》的封装和保存,并组织技能操作考核,技能操作考核安排(工种、人数、时间和地点等)提前1周报我中心备案。
6.6月30日与11月20日前,完成理论考试阅卷和技能操作考核,分别将理论和技能操作成绩(空白成绩表从统一鉴定系统下载)录(导)入统一鉴定系统。
(二)二级和一级。
1.5月31日前,将一级、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考评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话、通信地址、邮编)、值班和举报电话、鉴定站名单报我中心。
2.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申报表》(见附件1、2,可在交通职业资格网上下载)。申报人所在单位对其提交材料进行核对后,按隶属关系报送省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管理机构。
3.省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考试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单位)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复核,于6月29日前将审核合格的申报一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人员材料报我中心。
4.6月29日前,组织鉴定站登录交通职业资格网统一鉴定系统,完成考生报名、考点设置、考场编排工作;指导鉴定站按报名人数汇缴鉴定考务费。
5.理论考试前,组织鉴定站从统一鉴定系统下载一级、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考试纪律文件,及时查收考试试卷,按保密要求保管,指定专人(2人以上)于考试前1天分发至各考点。
6.8月19日前,指导鉴定站完成一级、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理论考试阅卷和技能操作考核,分别将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成绩(空白成绩表从统一鉴定系统下载)录(导)入统一鉴定系统。
7.8月31日前,省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单位)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包含考生信息、理论、技能操作考核成绩和最终评定成绩)录(导)入统一鉴定系统。
七、有关要求
(一)对考试试卷要严格保密。统一鉴定和考评的考试试卷在启用前属于国家秘密,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考试有关规定,做好试卷运送、交接、保存以及阅卷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避免发生泄密事件。对出现的考试安全保密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对一级、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核查个人申报材料。一是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核查,要严格对照申报条件中对职业资格等级、从业年限等方面的要求;二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主要包括证件及证书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技术总结及论文是否存在抄袭、雷同现象等。对于综合考评中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报人资格;技术总结或论文存在抄袭、雷同的,相应项目一律按零分计。
(三)做好考试考务工作。鉴定机构应根据交通运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要求,严格考务管理流程,执行考评员回避制度,在考前成立考评小组,召开考评员例会;公示考场规则,做好已考人员和待考人员的隔离;在统一时间内进行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我中心将随机安排巡考。
八、其他事项
(一)统一鉴定和考评值班和举报电话为:010-65299038。
(二)鉴定考务费汇款信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03号),请各单位按三级和四级17元/人、一级和二级23元/人的标准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汇缴考务费。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