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直考,直考目前已经没有顾虑的了。主要在自学上。前已述及,本次培考改革,驾校培训和自学二者是互为独立、互为补充、互为牵制、又相互统一的考前技能提高体系。究竟自学目前从哪里走?能走到哪里?能走多远?作者试图分析并分享给大家。
一、自学的总体定位
在本次培考改革中,对自学的总体定位是非经营性。
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属于道路运输范畴。非经营性道路运输与经营性道路运输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从这个概念来看,自学和驾校培训之间的关系就是非营利和盈利的关系。按照逻辑,所有相关的活动都基于“非营利”为基础。因为改革意见尚未完全明细,作者以此为线索,分析各个环节的可能性。
二、自学车辆
在改革中,明确提出“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就本字面意义来看,也可以使用“自备车辆”之外的任何车辆。换句话说,自学可以使用除了法律禁止的任何车辆。就其可能性分析如下:
1.自备车辆。既然自学,私家车是第一选择。将私家车改装成既具有一般车功能,又具备教学功能的车辆。需具备三个条件:(1)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加装安全辅助装置;(3)投保机动车保险。
目前尚未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但本部分由交通运输部参与,实际上欲借鉴驾校教练车的要求。
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教练车有关要求
1.教练车技术参数
小型汽车:车长不小于5m的轻型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m的小型载客汽车;
小型自动挡汽车:车长不小于5m的轻型自动挡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m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2. 教练车技术状况与配置
(1)教练车的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58、GB18565的技术要求,达到JT/T 198中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
(2)教练车应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车载计时计程终端、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
具备相应要求后,“自学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
2.教练车。自备车辆还需要改装及办理有关手续,有一些麻烦。按照私权"法无禁止即可为",使用已经完全具备教学要求的合法教练车是最省钱、最直接的途径。不仅仅你这么想,许多人可能都这么想。话是这么说,但能否讨到是问题的关键。
(1)法律(或规范)是否允许。目前没有禁止性要求,但是否后续会商定?不得而知。按照市场开放的原则,负责驾培市场拥有教练车说话权的交通部门一般不会作出禁止性规定。
(2)驾校或教练员是否提供。即使法律允许,驾校也不一定同意。这也牵扯到驾校培训与自学的界线问题。“动一发而牵全身”,搞不好,目前已维持的驾培市场“轰然倒下”也不是不可能。直接带来问题就是提供教练车使用是否收费?按照自学非经营性原则,驾校提供教练车使用不得有偿使用。但没有有偿使用的教练车谁提供?这些都是尚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次改革与实际切入的关键节点。
根据目前全国已经掌握的情况看,因日前法律不允许自行改装车辆,基本都是使用驾校教练车有偿使用。如果照此推行,“非营利性自学”将是一纸空文。很担心,自学直考变了味道。由此业已形成的驾培市场将打破原有的经营格局。
3.其他车辆。具有其他所有权的车辆如果已经或根据自己的要求“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并符合公安要求,也可以“拿来主义”。
综上三种自学车辆,从效益原则看,目前的教练车将是最恰当的选择。而从本次改革的定位来看,恰恰不能使用教练车而使用私家车,正是目前最矛盾之处。有待下一步解决。
三、施教人(随车指导人员)
本次改革,并未提出施教人必须持有教练证。但却提出“按照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实施用于随车指导人员条件”。本部分由交通运输部参与。欲借鉴目前考取教练证的基本条件。
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操作教练员有关要求
a)持有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b)年龄不超过60周岁;
c)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d)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
在公安部网站提供的答记者问上,公安部门提出施教人的四个条件。作者认为这也是为应付新闻发布现场,权益之计。具体如下: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或更高车型五年以上驾驶经历;
2.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吊销记录;
3.未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或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责任死亡事故;
4.没有吸毒记录。
从上述及目前反馈的情况看,人们争议最多的就是具备上述条件的人能否担得起这个责任来!安全意识、安全动作、安全防范从哪里来?假如拥有一个一毛半点的,会教吗?目前成体系的专业驾校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种“野路子”能教出什么来?静观其变,以静制动吧。
四、自学场所
自学的场所,不像美国那样,直接在实际道路上练练。
发现这次改革新闻现场会,讲得最多的就是科目三训练。在改革中,此方面的描述也是“自学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前段时间作者还力挺“银川依法惩治科目三非法私自培训”(下称“银川现象”),这不政策一下,银川现象将成为全国自学科目三的“典范”。
还一个奇怪的是本次改革,似乎忘记了我们目前还有科目二考试。自学科目二咋办?既然改革意见已经发布了,总得有个办法吧。作者拟提出以下几个解决方案:
1.找块闲地施画科目二。按照本次改革意见,这是最可能实现的渠道。农村有自留地,还行。城镇户口的人到哪里去找这这样的地盘?这不给人出难题吗?真要如此实现,一场轰轰烈烈的乱练车乱找地的现象将会洗劫整个大江南北。似乎与目前的依法治国、规范有序的社会制度要求格格不入。
2.干脆“有困难找驾校”。上一种情况,是按照本次改革的逻辑推理。但实际上,找驾校练车是最省事的途径。所出现的问题,与找教练车一样,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有了自学的车辆、自学的随车指导人(施教人)和自学场所,自学目标就“可能很容易”实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