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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机动车考试人考试改革方案

浏览次数:816发表时间:2015-12-28字体大小:
 导读:渝府办发〔2015〕19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渝府办发〔2015〕19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

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迅速增长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以下简称驾考)需求,切实提高驾考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按照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立足简政放权、公正透明、便民利民、廉洁高效,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以转变考场建设租用方式、实行自主预约考试、推行社会考试员制度为重点,着力解决驾考模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在公开透明、公正廉洁和便民高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驾考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结合区域实际,合理规划考场建设租用布局,规范社会考试员招聘管理,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满足不断扩大的驾考需求。

——积极引导。取消驾考考场建设行政审批制度,合理引导社会考场进入驾考领域,按需有序建设租用考场。

——公正透明。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租用社会考场。确保驾考工作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开透明、廉洁公正。

——社会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快驾考考场建设,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考试员队伍,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驾考监督评价工作。

——便民利民。尊重群众自主选择意愿,简化报考手续,优化驾考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法保障群众驾考合法权益。

(三)实施步骤。

1.安排部署(2015年11月)。全面部署驾考改革工作,明确各项任务推进计划。拟定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建设租用需求、标准、程序,自主预约平台建设方案和社会考试员招聘办法等。

2.启动实施(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发布考场建设租用信息并在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启动实施。开展自主预约考试和社会考试员招聘试点。实现驾考智能评判,构建相互融合的驾考信息平台和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一站式”的驾考服务。

3.推进完善(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通过运行、反馈、评估、修正,完善驾考改革有关制度规范,形成服务便捷、运行规范、程序透明、监管严密、群众满意的驾考管理工作体系。

二、推动驾考租用考场建设

(一)建设规划。

至2020年年底,全市共需租用科目二考场46个,科目三考场26个,基本布局为:

1.科目二考场。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共需11个,城市发展新区需18个,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需11个,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需6个。

2.科目三考场。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共需4个,城市发展新区需11个,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需7个,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需4个。

(二)建设标准。

1.必备标准。

(1)设置停车区、综合服务区、候考区、待考区、监控室等功能区,配齐配全业务运行、安防保卫、便民服务等设施设备;

(2)配备音视频监管系统和云台控制系统,实现对考场入口、中心控制室、身份验证区和考试区等重点部位的全覆盖监控;

(3)安装使用经公安部备案的智能评判考试系统。

2.特定标准。

(1)科目二考场。大型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120亩(含本数,下同),配有用于考试的大中型客货车10辆以上、小型客车50辆以上,年接纳考试量20万人次以上;中型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50亩,配有用于考试的小型客车20辆以上,年接纳考试量12万人次以上;小型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40亩,配有用于考试的小型客车10辆以上,年接纳考试量6万人次以上。

(2)科目三考场。大型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50亩,配有用于考试的大中型客货车10辆以上、小型客车50辆以上,年接纳考试量30万人次以上;中型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40亩,配有用于考试的小型客车30辆以上,年接纳考试量18万人次以上;小型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30亩,配有用于考试的小型客车20辆以上,年接纳考试量12万人次以上。

科目三考场考试路段应设有双向4车道道路、双向2车道道路、有信号控制交叉口、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常用标志标线、学校区域、公交车站、人行横道等。大型车单条考试路线距离不低于

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应设置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合交通道路用于考试,汽车单向流量不少于60辆/小时。

(三)建设租用程序。

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成立专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开展考场验收及租用工作。

1.建设程序。

(1)公开发布考场建设标准、《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租用规划》及考场租用数量、规格和时限等事项;

(2)具有投资建设考场意向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根据《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租用规划》,向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

(3)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租用规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考场建设单位,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4)考场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和我市考场建设的有关标准建设考场。

2.验收程序。

(1)工作组负责组织考场验收工作;

(2)考场建成后,考场建设单位向工作组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等资料;

(3)工作组会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并备案。

3.租用程序。

(1)工作组按照《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考场租用相关工作;

(2)考场租用后,应向社会公布考场位置、考试容量等信息,方便考生自主选择考场考试;

(3)市公安局负责考场的使用、监管、考核及等级评定,并依据相应标准核算考场租金;考场租金由市级财政专项保障。

三、实行考试自主预约

(一)预约范围。

初次申请或者申请增加准驾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车型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一)和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初考、补考均可自主预约。

(二)信息公开。

驾考信息平台实时公布全市各考场的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和容量,为考生提供信息参考。

(三)预约方式。

考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电话、车管窗口等多种渠道在驾考信息平台注册认证,并按预约确认的考试时间和场地自行参考。

(四)收费方式。

考生自主预约后,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考试科目收费标准,通过网络支付或到银行网点和车管所、考场收费点缴纳考试费用。

(五)档案管理。

建设驾考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考生资料电子化采集、业务受理表格电子化生成、驾考数据电子化传输、考试成绩电子签名确认,实现驾考资料信息化存储。

四、建立社会考试员制度

(一)岗位职责。

根据驾考流程需求,设置系统操作、身份查验、考试引导、考试巡查和视频监控5个社会考试员岗位。社会考试员协助公安民警开展组织考试、查验引导、巡查监督等工作。

(二)配备标准。

1.科目一考场:按“2+N”标准配备,即系统操作岗1名、身份查验岗1名、考试巡查岗N名(每40个考试机位配备1名)。

2.科目二考场:按4名标准配备,即系统操作岗、身份查验岗、视频监控岗和考试引导岗各1名。

3.科目三考场:按“3+N”标准配备,即系统操作岗1名、身份查验岗1名、视频监控岗1名、考试引导岗N名(每台考试车配备1名)。

(三)人员选聘。

社会考试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由第三方劳务公司公开招聘,薪酬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社会考试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25—50周岁,身体健康,无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诚信记录良好,无吸毒、酒驾、醉驾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于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3.持有小型汽车或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龄五年以上,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车辆基本理论知识;

4.具备计算机常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社会考试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实行定期考核。

(四)执考管理。

根据岗位分工和考试量,通过驾考监管系统随机安排社会考试员到考场执考,并实行轮岗交流制度。社会考试员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考过程。定期对考生进行回访调查和执考评价,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如社会考试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立即停止执考,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加强驾考信息化监管

(一)建设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

整合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12123电话短信服务平台和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实现资源信息共享。采用网页、手机APP、语音、短信等方式,向群众提供预约考试、信息告知、查询、公布、反馈,以及网上支付、期满换证、驾证审验、交通安全教育等便捷服务。

(二)全面运用考试监管系统。

统一应用全国统一的考试监管系统,完善驾考音视频、指纹认证、卫星定位、3D同步监控等科技监管手段,实现对考试过程、考试数据实时监控和事后倒查。考试音视频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三)设立驾考受理及监管支队。

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下设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受理及监督管理支队(正处级),主要负责监督全市驾考工作,维护管理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和考试监管系统,受理驾考网上报名、举报投诉及其他交通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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