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敏感话题,笔者作为一个长期从事驾培工作的业内人士,广泛征求了交通管理部门、驾校、学员等社会各界的意见,综合分析后得出一个初步的判断,即“自学直考”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不符合国情,不利于保证驾驶人基本素质,不利于从源头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理由如下:
一、驾照自学直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自学直考,核心是自学,要害是放开私家车培训。现行法规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下面从三个方面具体分析:
从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方面来看,应具备相关法规要求的训练场地、教学车辆、机动车驾驶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经交通部门审核许可,方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利用私家车培训,一无训练场地,二无符合标准的教练车,三无教练员资格,直接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法律法规。
从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环节看,驾培法规对培训机构经营行为、培训管理、法律责任、执法检查等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私家车培训,无培训资格从事培训业务,属于非法经营。如果让私家车培训合法化,现阶段无法可依、执法无据,对于违规培训经营行为,无法进行处罚。如果要推行私家车培训,需要先修改相关法规。
从道路驾驶培训环节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段、时间进行”,“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家用小车无教练车牌照,无安全辅助装置,随车指导学员进行道路驾驶的“师傅”无教练员资格证,不可能都在“指定的路段”练车。法无授权不可为。如果利用家用小车学习汽车道路驾驶,则构成交通违规;如果允许其在道路上进行无证驾驶,则构成违法行政。若为了创造条件自学直考,出台相关规章细则,允许家用小型车辆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发给教练车牌照,具备五年以上驾龄的驾驶人从事培训教学,不仅与驾培管理法规相抵触,而且缺乏上位法支撑。
应当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构成一套完整的上下承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如果仅为自学直考修改某一部门规章,势必出现“同事不同法”的矛盾,削弱了国家有关驾培驾考法规的整体性和权威性。
二、采用自学直考解决人民群众“学车难”的问题,陷入了培训考试改革的“误区”
人民群众“学车难”源起考试能力严重短缺,而非驾校培训能力不足。考试能力供小于求:考场设置数量不够,分布不合理,尤其是科目三考场太少;考试人员少,考官人数与报考人数不相适应,由此造成学员严重积压。如201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考试部门受理驾校培训学员28.3万人,制发驾驶证18.3万个,压考10万人,占35.7%。沧州市2014年驾校培训14.8万人,通过科目三考试的仅有1.85万人,积压12.9万人。学员从报名培训到考领驾证,短则半年,长则一年半至两年。上海市驾校1.8万辆教练车,每年可培训100多万人。考试部门规定每辆教练车每月只有2个考试指标,年度考试指标为43万人,而每年学驾生源量达60万左右,缺口17万。鲜明的对比昭示,考试能力短缺致使驾校培训的学员考不出去,“考试难”直逼“学车难”。
改革切入点应选在提高考试能力上,而不应选在进一步增加驾培方式上。应该开放办考,打破考试资源垄断,鼓励社会力量办考场,增强考试服务能力。只有实现考试服务能力适应考试需求,才能从根本上便民利民。如果放开自学直考,刺激考驾人数加速增长,考试服务能力在短期内跟不上,反而加大供需矛盾,引起民怨。实践证明,实行自学直考不便利不经济。有例为证:2009年河北省公安部门在五个市试行驾照自学直考。起初,群众以为自学直考省时省钱领证快,纷纷报名。由于报考人未经驾校正规培训,考试合格率只有6%--20%,不少考生连考8、9次通不过。有的城市考试部门不得不将报名的人员分流到驾校培训。考试加练车成本反而高于驾校培训收费,预期的“低成本”变为“高成本”,“快领证”变为“慢领证”。自学直考试行不到一年,不得不叫停。河北省驾照自学直考试验失败的深刻教训,可为前车之鉴。(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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