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驾培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本行规行约以培育诚信的驾培市场信誉、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为宗旨,以规范驾培行业的经营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为目的。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是行业协会实施行业服务、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员单位的市场经营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 行 规
第四条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政策、方针,为树立驾培行业新风,促进湘潭经济建设,提升市民生活质量,塑造湘潭城市形象努力工作。
第五条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注重企业文化建设,认真做好教练员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职业道德、业务技术的建设,逐步提高教练员队伍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严格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完善教学设施。不断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逐步采用现代化、科学化、标准化的教学手段及管理模式,注重整体提升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水平。
第七条 遵纪守法,依法经营,加强自律意识及法制意识,规范市场秩序。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特别严禁采用任何手段的恶意炒作培训价格的行为。
第八条 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提倡廉正带教。各经营场所及报名点对收费标准要醒目公开,明码标价,公开承诺学员应享有的权益。企业及教练员不得借题发挥,侵占学员利益。对学员的投诉,要在10天内予以回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委、拖延。
第九条 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保质组织训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学员代拉卡,不得减少训练时间。
第十条 注重安全行车及安全带教。教练车辆要定期保养,按时更新。教学车辆整洁、完好,符合教学条件。禁止教练车辆使用方面的不规范行为。
第十一条 不得让无证企业或个人从事驾驶员培训的经营行为。2004年4月1日前已建立挂靠关系的,应在本行规行约的范畴内从事经营行为,被挂靠的会员单位必须加强指导和管理,并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经营所在地的办证综合场所必须悬挂经营所需的工商、税务、准营证等法律证照。
第三章 行 约
第十三条 发扬团结协作精神,树立全局整体观念。反对各行其是、损害驾培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为维护行业声誉和利益,会员单位之间在经营管理、车辆维护、配件供应、信息交流等方面应精诚合作,相互支持。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之间,如在经营行为中发生不同意见,当事方应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解决,不应单方采取措施。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为维护行规行约的权威性、有效性,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被检查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按检查要求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
第十七条 对不执行本行业行规、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的会员单位,以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为主,必要时可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 对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本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单位,根据协会《章程》有关规定,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进行惩戒,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对违法经营或屡次违规违约的会员单位,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延期开班、暂缓审证、取消营业资质等措施,直至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行规行约经湘潭市驾培行业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行规行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的解释权属湘潭市驾培行业协会理事会。